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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本會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」,並自即日起施行。

一、本條例業經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議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二、本法自公告日起即刻生效。
三、檢附議會表決通過之通知函文及條例全文如附件。

會長 鄭國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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