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修正本會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」,並自即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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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條例業經學生法院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,續提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議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二、本法自公告日起即刻生效。
三、檢附議會表決通過之通知函文、條例全文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。
會長
鄭國廷
議會字第11201030001號.pdf
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.pdf
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審理案件自治條例修正案.pdf